聊城市特殊教育学校 财务管理办法
聊城市特殊教育学校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聊城市特殊教育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事业发展,依照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财务管理是对本单位资金筹集、使用等业务进行计划、组织、执行和控制的工作。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安全效益。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定期进行财务活动分析,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
(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止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实行统筹预决算、授权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室统一管理。
规范费用审核和报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遵循勤俭办公、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人员
第六条 本单位财会人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财会人员职责,办理本单位的财会事务,会计和出纳不能由一人兼任。
第七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循财务工作制度,坚持会计原则,履行会计义务,做到科目齐全,帐目清楚,明细分类,日清月结。要正确行使会计职权,不徇私情,拒收拒付乱收乱付的条据。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并按财政部门编制预算的通知要求,根据单位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各业务科室上报的年度经费预算,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经领导审定后上报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
第九条 强化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 在预算规定的限额内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出预算限额。重要支出项目要坚持编制有依据、执行有评估、决算有绩效。
第十条 预算一经批准,在年度内不得随意进行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第十二条 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经费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基本支出是指本单位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和其他等。其中,社会保险缴费反映单位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车辆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费用。
(二)项目支出。项目支出是指本单位为完成特定的专项项目的支出,项目按照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业务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第十六条 支出管理原则。
(一)本单位对各项支出分别按其用途列入相应的科目。各项支出的安排、使用必须本着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经领导批准,由财务人员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项经费支出实行事前申请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
(三)在经费使用上,除经常性资金支出外,坚持事项事前审批制度,重大开支项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基本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用于职工生活福利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项目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按照相应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核算。
第十九条 本单位对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本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等。
本单位对现金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借款的管理,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章 财务报告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加强财务分析,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收支情况表、支出明细表、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人员增减等。重大经济事项完成后,应当对支出结构、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定期编报相关收入、支出情况表,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向领导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财务报告应当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在认真进行财务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对财务事项实行财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财务人员需按《会计法》规定,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人员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的保管年限15年。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除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簿的保管年限15年;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年限25年;固定资产卡片是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三)其他类:会计移交清册的保管年限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性保管;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的保管年限5年。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复制、借阅要填写审批单,并履行登记手续。
聊城市特殊教育学校
2020年10月